【記者吳惠民桃園報導】自104年1月1日起,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改為限額免稅,以車輛汽缸總排氣量2400c.c.之稅額(自用小客車11,230元)為限,免稅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104年起須繳納差額稅款;另外車輛所有人與身心障礙者非本人、配偶或同戶2親等內(如兄、妹、弟媳、姊夫、祖父母、孫子女等)的親屬關係,自104年起不符合免稅規定,稅務局將自動取消免稅優惠及寄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呼籲,104年起不符免稅條件的車主,如有變更已符合修法後免稅條件,請於103年12月31日前向稅務局重新申請免稅,以免權益受損。

 

如民眾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地方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總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63;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2至604;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317;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306及307),該局會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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