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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登記或屬公同共有之土地及房屋未設管理人者可申請分單繳納稅款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近來有民眾反應,收到未辦繼承土地、房房之繳款書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對稅款之繳納產生許多疑義?
 

 桃園縣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修正條文於100年7月1日施行後,關於納稅義務人為公同共有人時,其繳款書的送達方式已作大幅修正,對於未辦繼承之公同共有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繳納期間除將繳款書連同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外,並同時會將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其他公同共有人,以保障各公同共有人權利。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有權人死亡房地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依法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全體繼承人對該財產均負有納稅義務,而未收到繳款書的公同共有人如有繳納意願,可於繳納期間內,向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之繳款書受送達人,協議繳納稅捐,或向所轄稅捐機關申請按其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稅款;但稅務局也特別提醒,公同共有房屋、土地應納稅捐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此連帶責任不因分單繳納而有不同。

 

◎逾期未完牌照稅之交通工具仍行駛道路經查獲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縣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無違章、欠稅車主如有溢繳使用牌照稅申辦現金退稅時,車主本人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及相關文件赴該局總(分)局櫃台辦理,即可當場領取退稅現金,惟如車籍異動當日即逕赴該局申辦現金退稅,請於洽辦前先以電話確認,避免因資料尚未更檔以致車主徒勞往返;如受退稅人為身心障礙者,得填具委託書並備妥受退稅人及代理人雙方身分證正本、印章及檢附相關文件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如民眾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尚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總局:3326181轉2453-2459。中壢分局:4515111轉602、603。大溪分局:3800072轉317。楊梅分局:4781974轉310、311。

 

◎樣品屋及接待中心均應課徵房屋稅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許多建商會在工地或鄰近地點搭建樣品屋及接待中心,這些樣品屋及接待中心是否屬於房屋稅的課徵範圍呢?
  

桃園縣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無論是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都要課徵房屋稅,因此樣品屋及接待中心都屬於房屋稅的課徵範圍。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或拆除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以免漏稅受罰或因拆除延遲申報,導致多繳納房屋稅,損及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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