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中房屋買賣移轉過戶房屋稅應由誰負擔?

【記者吳惠民桃園報導】依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且房屋買賣移轉申報在當月15日以前,房屋稅自當月起由承受人繳納,如在當月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由承受人繳納。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舉例說明,王先生在103年8月18日將坐落於大溪鎮的房屋移轉給李小姐,並向大溪鎮公所申報契稅,鎮公所在受理時就會通報本局核算王先生自103年7月至103年8月共計2個月的房屋稅,先行核發房屋稅單予王先生,等到王先生繳納完畢後,地政事務所才會受理移轉登記;至於李小姐則應負擔103年9月至104年6月共計10個月的房屋稅。

 

繼承房屋在未辦妥繼承登記前房屋稅向誰課徵?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依據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而取得物權者,無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效力。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同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故繼承房屋在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依上開規定應以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合法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繼承人有數人時,向公同共有房屋之管理人發單課徵房屋稅,其未設管理人者,以全部繼承人為課徵對象。

 

土地增值稅自住優惠稅率「一生一屋」比「一生一次」的規定條件嚴格

【記者吳惠民桃園報導】納稅人出售土地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發現多年前已適用過了,可以申請改按「一生一屋」(即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課稅,卻有無法適用的情形,特請納稅人多加注意。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土地增值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除了「一生一次」外,自99年起又增加了「一生一屋」。但「一生一屋」規定的條件較「一生一次」相對嚴格,除了須先前已適用過「一生一次」外,尚須符合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出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持有該自用住宅用地6年以上、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及及該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條件,且有適用面積在都市土地不超過15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不超過350平方公尺的限制。但一生一屋不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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