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惠民桃園報導】房屋稅條例修正後,財政部頒定了自住房屋的定義,針對家戶成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自住房屋全國合計以3戶為限,地方稅務局對家戶成員持有戶數在4戶以上者,將於近期寄發輔導函,通知房屋所有人要在文到60日內回覆擇定其中3戶適用1.2%自住房屋稅率,不為擇定者,將按非自住1.5%~3.6%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定自住房屋前,請先確認該房屋使用情形是否符合無出租及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等二項要件後,再以住家用總現值較高的前3戶房子擇定為自住房屋較為有利。擇定後如有改作其他使用或欲申請其他房屋改作自住使用者,請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務局或分局提出申請以維護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該局設有專人服務電話為民眾詳細解說:免費服務電話0800-316969或總局3326181分機2411、2431;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301;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01;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1,請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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