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艾芸新北報導】日前有民眾向新北市政府消保官申訴,一日前往某大賣場購物,進商場前將1隻新購的皮製手提箱交付給該大賣場櫃台託管,民眾購物後取回該皮製手提箱並未細查即回家,返家後才發現皮製手提箱遭到割損破壞,該民眾立即前往該大賣場反映,並要求調閱錄影帶,但因監視器死角無法拍到櫃台後方置物處,民眾因此認定該大賣場保管有疏失,應賠償皮製手提箱金額2,500元。

新北市府消保官表示,該大賣場認為櫃台只提供寄物服務,該民眾交付託管之前並未詳查寄物好壞,且也經該消費者認為無誤取回離開,民眾返家後一段時間後才向該賣場反映,因此無法同意賠償相關金額。

該案經新北市府消保官協商處理後,因該大賣場仍對該皮製手提箱之損害原因有所質疑,故仍無法同意賠償金額致協商不成立。但消保官認為,消費者前往大賣場購物在進賣場前交付物品予該大賣場櫃台託管,雙方已成立民法上之「寄託契約」,依民法第607條規定「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因此該大賣場應負起「場所主人責任」,但因消費者並未於取回寄託物時即行檢查而發現瑕疵,且是於離場後才進行反映,確實是造成責任釐清與歸屬之認定不易。至於該大賣場監視器未能拍攝到櫃台後方置物處之畫面一節,消保官業要求該大賣場應著手調整相關畫面角度,以避免類似案件發生。

消保官呼籲消費者前往大賣場購物於進場前交予之物品,於離場取回時務必當場檢查,若發現有毀損或喪失之情形,大賣場即應負「場所主人責任」,而對消費者賠償其損害。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臺灣導報桃園新聞 的頭像
    臺灣導報桃園新聞

    臺灣導報桃園地方新聞

    臺灣導報桃園新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