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優惠或減免原因消失 納稅人需主動申報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需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若有漏繳稅款情形,除最多可追補5年稅款外,並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3倍以下之罰鍰。有關地價稅特別稅率適用範圍包含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等,減免地價稅用地則包括寺廟用地、學校用地、騎樓用地、私設巷道…等。請納稅義務人注意,避免一時疏忽造成自身權益受損。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民眾購買房屋於簽訂契約後,緊接著即開始負有繳納印花稅、契稅,及房屋稅與地價稅等各項稅捐的義務,這些義務既然無法免除,但仍有撇步是既可以達到節稅而又不違反相關法令規章的呢!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買賣案件均可以較市價為低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訂立公契及申報契稅,以節省印花稅及契稅(稅額各為申報移轉價格的千分之一及百分之六)的負擔;且如果所取得的房子是屬於領買、標購公產或向法院標購拍賣者,更可在領買、標購或拍定價格與評定標準價格兩者之間,選擇以較低的價格來申報契稅。至於房屋稅方面,買賣雙方之分擔是依據買賣契約記載之立契日為劃分時點,即立契日在當月十五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份起向新所有權人課徵,在當月十六日以後者,自次月起向新有權人課徵。而地價稅則是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亦即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此外,還需注意的是,若所取得的房子原係為營業使用,移轉後欲改供自住使用者,則於辦理契稅申報時,切記須同時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一併申報變更房屋使用情形,及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以節省您房屋稅及地價稅的負擔。如此全部加總起來,為您節省的負擔為數可不少呢!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印花稅有短貼、漏貼之情形時,若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只需加計利息,免受短、漏報之處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應課徵印花稅之憑證在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若不貼或貼用不足額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外,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而漏報、短報之漏稅行為,常出於無心之過,納稅義務人如能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短、漏報之處罰,一律免除,但有應補稅額者應加計利息。反之,納稅義務人如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後,才辦理更正或補報者,即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補稅免罰之適用。稅務局每年均將印花稅檢查列為重要工作項目,因此籲請納稅人如有使用應稅憑證依規定貼花,以免嗣後遭查獲須補稅並受罰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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