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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用地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者可免追繳原土地增值稅退稅款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其重購之土地,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如因繼承而移轉,可免予追繳原退還稅款。但繼承人繼承土地後,在上述期間內將該地再移轉或變更用途時,仍應追繳土地增值稅。該局提醒納稅人,如有繼承土地欲出售或改作其他用途者,可先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查詢是否曾適用重購退稅,並留意重購土地登記日期,以免因疏忽而遭補徵稅款。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16969、0800-311178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土地增值稅相關規定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縣地方稅務局指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並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生存配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其於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30日後始申報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至原地價之認定,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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