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為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辦理以花卉為主題之攝影比賽活動,並提升民眾藝術鑑賞素養,擴展租稅宣導層面,展現親民服務形象,特於7月22日舉辦「花之美」攝影比賽及統一發票推行宣導活動,歡迎居住(或戶籍設於)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轄區內(新北市、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對攝影有興趣之人士均可參加。

 北區國稅局表示,該活動於7月22日前(以郵戳為憑)截止,參賽者填寫比賽報名表,浮貼於作品背面,連同原底片或數位檔案以掛號郵寄桃園縣桃園市三元街156號(服務科)收,註明「攝影比賽作品」。每件參賽作品應繳交100年5、6、7月份未列印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收執聯3張(發票驗後不發還,全數捐贈公益團體)。以拍攝各縣市花卉為攝影主題,一律以8×12英吋彩色照片,每人限三件,該局將聘請攝影專家二至五人擔任評審委員,於100年8月30日前於該局公開評審,評審標準為主題相關性20%、構圖及創意50%,攝影技巧30%。

 獎勵辦法:金牌獎1名,獨得獎金20,000元(郵局匯票)及獎狀乙紙。銀牌獎3名,各得獎金15,000元(郵局匯票)及獎狀乙紙。銅牌獎5名,各得獎金10,000元(郵局匯票)及獎狀乙紙。優選獎10名,各得獎金5,000元(郵局匯票)及獎狀乙紙。佳作獎30名,各得獎金2,000元(郵局匯票)及獎狀乙紙。

 參賽者可至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x.gov.tw)之宣導活動訊息,下載活動報名表,如有任何問題,可撥(03)3396789分機1275洽詢。中獎名單之公布:評選結果將另函通知得獎者並於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網站公布。(http://www.ntx.gov.tw)。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已於6月1日正式施行

 【記者吳惠民桃園報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於今年5月4日經總統公布,行政院核定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表示,開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係為健全房屋市場及強化租稅公平,條例內容主要包括持有非自用住宅的房屋及其座落基地在2年內移轉,將按交易價課徵特種貨物稅,未滿1年者稅率15%、1到2年者稅率10%。對於高額消費部分,例如小客車、遊艇、直升機、飛機、超輕型載具單價在新台幣300萬元以上,以及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製品、家具單價在50萬元以上,課10%的特種貨物稅,另對於高額消費勞務入會費每次價格達50萬元,也課10%特種勞務稅。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呼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採申報制,高額消費貨物應於產製出廠時由國內產製廠商於出廠特種貨物次月十五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營業人當月銷售特種勞務,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納稅義務人銷售自用住宅的房屋及其座落基地在2年內移轉,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若不誠實申報被查到會有相關處罰規定,得不償失。

 鑒於現行稅制下,房屋及土地短期交易之移轉稅負偏低甚或無稅負,且高額消費帶動物價上漲引發負面感受,為符合社會期待,營造優質租稅環境,有對特種貨物及特種勞務加徵稅負之必要,開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係為健全房屋市場及強化租稅公平,將加強落實執行,期能達成該條例之立法目的。民眾如有任何關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疑義,可電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電話:03-3396511轉分機374陳小姐)洽詢。

 

●嬰幼兒服裝及服飾附屬品十二品目7月1日起實施商品檢驗

【記者吳惠民桃園報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自100年7月1日起對於「嬰幼兒穿著之服裝及服飾附屬品12品目之商品」,實施商品檢驗。臺北關稅局為配合執行邊境管制,除籲請進口廠商、報關業者及快遞業者配合辦理外,並重申「涉及輸出入規定之快遞貨物,不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以免違反商品檢驗法及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等規定而受罰。

 臺北關稅局表示,「嬰幼兒穿著之服裝及服飾附屬品12品目」之商品分類號列包含:6111.20.00.00-0,6111.30.00.00-8,6111.90.10.00-3,6111.90.20.00-1,6111.90.30.00-9,6111.90.90.00-6,6209.20.00.00-3,6209.30.00.00-1,6209.90.10.00-6,6209.90.20.00-4,6209.90.30.00-2,6209.90.90.00-9,各分類號列之品目明細表,業經標檢局於99年12月30日以經標二字第09920021770號公告,民眾可逕向該局網站查詢。

 該局重申,依據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第12項第1款規定,快遞貨物涉及輸出入規定者,不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且依據商品免驗辦法第10條規定,符合該辦法免驗金額、數量或條件規定之輸入商品,標檢局得公告指定免驗通關代碼,由報驗義務人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自行填報免驗通關代碼,經單證比對符合後,始准通關放行。

 上開嬰幼兒穿著之服裝及服飾附屬品12品目商品之輸出入規定代碼為CO2,應實施商品檢驗,即屬涉及輸出入規定之貨物,不得以簡易申報單方式通關,應按一般進口報單方式通關,並應於進口報單第30欄位申報輸入許可證號碼-項次,由簽審機關確認,是否通過審核,海關再據以確定該筆貨物是否放行。

 快遞業者如違反規定,得依關稅法第87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者,處6,000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連續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6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該局籲請進口廠商、報關業者及快遞業者配合辦理,以免違反商品檢驗法及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等規定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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