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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傳繳通知 謹慎確認防詐騙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有民眾電詢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收到執行分署寄來的傳繳通知,懷疑是否為詐騙集團?
 
  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所有本市土地、房屋及車輛,每年定期開徵地價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如逾期未繳納,除加徵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經移送執行案件,執行分署會摯發傳繳通知書,其格式及內容有:標題為由左至右橫書「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並蓋有機關紅色關防印文,內容載明移送機關、案由、行政執行官及書記官等資訊。最重要判斷方式,通知書記載郵寄匯票之受款人應為「移送機關(公務機關)之名稱」,非「私人姓名」。若民眾有疑問,可自執行分署網頁或撥打104查號台查證執行分署之正確電話號碼,再電洽執行分署承辦股之執行人員詢問是否有案件繫屬等事項,謹慎確認,避免受騙。
 
  地方稅務局再次提醒民眾,收到傳繳通知書,切勿置之不理,以免逾期繳納,財產遭強制執行。如傳繳通知書印有條碼,稅額在3萬元以下案件,期限內都可持向統一、全家、萊爾富及OK等便利商店繳納;如傳繳通知書無條碼,或不方便至便利商店繳納者,可向稅務局申請開立繳款書,掃描繳款書上QR-Code即可線上繳納。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分局)服務電話,將由專人為您服務。總局 3326181分機2582-2585、2587。中壢分局 4515111分機402、407-409。大溪分局 3800072分機308、309。楊梅分局 4781974分機308、309。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 能不能免徵土地增值稅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近來民眾前往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臨櫃辦理土地增值稅業務時,洽詢其持有的非都市土地,現況作道路使用,移轉時能不能免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已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在未被徵收前的移轉,取得需用土地人所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準用被徵收土地之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換言之,民眾持有之非都市土地,現況已供作道路使用,且編定為交通用地,在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檢附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稅務局即依該證明書核定內容,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非都市土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稅務相關問題,可利用該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總局:(03)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202至218。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至122。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02至109。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22至128。
 
 
 
家庭手工藝副業使用之房屋如有依規定設立戶籍 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個人利用自己的住家,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如未具備營業牌號,且沒有僱用員工,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該房屋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屬供自住使用,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另自113年7月1日起,增加自住房屋應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要件,如您從事家庭手工藝副業使用之自住房屋尚未辦竣戶籍登記,請記得於114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月24日)以前遷入戶籍並提出申報,就可以繼續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如要將戶籍遷出,也要至少保留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的戶籍於該處。
 
  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總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5至310。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5。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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