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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針對立法院三讀通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將空氣品質管制由室外延伸至室內公共場所,管制對象包括醫療和教育場所等,將主動至各公私場所進行檢測,並提出改善建議說明,協助成為優質服務場所。

  立法院於11月8日三讀通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將空氣品質管制由室外延伸至室內公共場所,新法將於公布一年後實施,第一批優先列管對象包括學校及教育場所、兒童遊樂場所、醫療場所、老人或殘障照護場所等。公布後三年內,將分批擴大列管對象,包括各金融機構、郵政及電信機構、百貨公司、美食地下街、旅館、電影院、ktv、及網咖等。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法規管制項目,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細菌、真菌、懸浮微粒、臭氧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針對第一批優先列管對象,規定二氧化碳標準值為600 ppm、一氧化碳標準值為2 ppm、細菌標準值為菌落數為500菌落數/立方公尺。

  縣府環保局長陳世偉指出,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自97年起,即積極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工作,並率全國之先,在桃園站前遠東百貨、大江國際購物中心及桃園縣環保局等公共場所,架設室內空氣品質監測看板,讓洽公或購物的民眾即時得知該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現況。此外,為使各公私場所瞭解其室內空氣品質現況,環保局可主動至各公私場所針對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臭氧、總揮發性有機物質等4項室內空氣污染物質,進行初步檢測,環保機關針對經公告的場所進行不定期稽查,不符標準者將限期改善,屆期若仍未改善,將依法處相關違法者新台幣5萬元至25萬元罰鍰。未來依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公告之公共場所,需設置經訓練取得合格證書之專責人員,並依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執行管理維護。

申請人若有需要可至桃園縣政府環保局網頁(http://www.tyepb.gov.tw/iaq/index.php)下載「檢測意願表」,並填寫「室內空氣品質檢測活動申請單」,傳真或電話方式申請聯絡檢測時間(受理電話:03-336-3898;傳真:03-336-3900范葦棱小姐)。

圖說: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針對立法院三讀通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將空氣品質管制由室外延伸至室內公共場所,管制對象包括醫療和教育場所等,將主動至各公私場所進行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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