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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艾芸新北市報導】電話促銷不但可以提升銷售效率與業績,同時也降低推銷成本,但往往消費爭議就出自於模稜兩可的電話促銷術語中!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表示,電話促銷或電話行銷,都是消費者保護法上訪問買賣的一種,企業經營者運用電話促銷人員透過電話,操作純熟的應對技巧,以及訓練良好的溝通方式,對未經邀約的消費客群,就近在其住居所、辦公室或其他場所,從事商品或服務銷售,如此不但突破了定點式銷售的限制,消費者很難不被業者佈下的行銷密網吸引。

法制局指出,在消費申訴協商過程中,就發現一件分期付款後價值近10萬元的語文教材電話訪問糾紛中,消費者是因為自電話中驟然聽到一句:「…上個月底有承辦一個專案,是○○集團跟我們受理團體報名的專案,…」,消費者認為,連大企業內部都使用這個教材,應該可以保證一定的品質,但事後才瞭解行銷人員的意思,其實是表示該文化事業公司,曾以特惠價格為銷售重點,為任職於某集團的員工,特別創設了一個團體報名優惠專案而已,事實上,集團本身並沒有採購或使用該語言教材。

因此,法制局消費者保護者官要求該文化事業公司,應該立即加強電話行銷人員的訓練,改善業界向來利用電話行銷所特有,因時間倉促而造成語意模糊等缺點,故意簡略話語內容造成聆聽者誤會的現象。

法制局強調,公平交易法對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或顯失公平的電話行銷行為,訂定有處罰規定,消費者保護法也對於雙方因此所產生的契約上疑義,嚴格規定應採取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可要求企業經營者完全負契約義務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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