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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艾芸台北報導】日前一對年輕男女在高雄捷運車廂與高中男女在速食店內,公然上演「活春宮」,養眼畫面被民眾透過手機拍攝,側錄的影片在網路上引起熱烈點閱,不過,很多人可能不知道,這樣的行為已經觸法!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表示,上述這兩件案例,均是年輕男女交往或戀愛時渾然忘我,陷入兩人小世界中,就在公開場合親熱起來,這需要注意是否符合刑法公然猥褻之行為的構成要件,避免為了一時的歡愉觸犯法律,甚至造成更嚴重的後果。
少年警察隊指出,將影片拍攝上傳網路的人若是侵犯他人隱私,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若刊登的影片有不雅內容,也可能觸犯妨害風化罪;另任意轉貼、發文評論、刊登連結、甚至只是在社群網站上按”讚”的人,都有可能觸犯誹謗罪、公然侮辱罪、違反著作權法,或成為網路霸凌的幫凶。
少年警察隊強調,網路霸凌法律責任涉及刑事與民事,犯罪法律責任與所付出的代價都相當高,侵害他人權利,或造成被害人身體、心理或財物的損失皆需賠償,加害人都需負擔相關責任。
少年警察隊提醒民眾,使用手機、網路如同現實生活的延伸,各種行為仍需要受到現實法律的規範;所以,在社群網路、部落格發文或按”讚”時,要記得注意內容,三思而行,如此一來尊重他人,也可以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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