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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對於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及「一生一屋」是否有次數限制?
桃園縣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者,若原出售時的地價(扣除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小於新購土地地價,可以就不足額部分,向稅務局申請退還原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而此項重購退稅的優惠,並無次數之限制。
該局指出,原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10%優惠稅率僅能「一生一次」,政府為考慮民眾的換屋需求,因此擴大增加了「一生一屋」條款。而「一生一屋」之規定,民眾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亦無次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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