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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導報.jpg - 103相簿 【記者吳惠民桃園報導】臺北關表示,目前旅客出境攜帶新臺幣10萬元以上者,不論以手提或托運方式均應於航空公司櫃檯報到前,持憑中央銀行同意文件,先至海關出境服務檯申報查驗放行。依據中央銀行法第18條之1及中央銀行103年10月30日台央發字第1030046113號公告:「攜帶或寄送國幣出入境之限額由本行定之。攜帶或寄送國幣出入境超過本行依前項規定所定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應予退運。」 「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入國境之限額各為每次十萬元。」若未依前揭規定向海關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檢人員於出境安檢線查獲者,該局將依現行作業通報海關前往處理,並依上述規定辦理退關事宜。

 

臺北關另表示,依據105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531號令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規定,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及新臺幣現鈔,應向海關申報。其中新臺幣依規定申報者,超過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18條之1第1項所定限額部分,應予退運。未依規定申報者,由海關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沒入之。上開規定將於(106)年6月28日正式施行。屆時攜帶超額新臺幣而未申報,經查獲之案件,涉案新臺幣將遭沒入處分。

 

臺北關提醒,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攜帶超逾新臺幣10萬元、外幣等值美幣1萬元、人民幣2萬元,應主動誠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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