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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惠民桃園報導】有民眾詢問,因其對於土地被課徵地價稅稅額不服,向稅務局提起復查,對於維持原處分的復查決定仍不服,繼續提起訴願,目前仍處於行政救濟程序中,怎會被移送強制執行而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之通知呢?要求稅務局撤回強制執行。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者,應先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始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規定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確有因難,經稽徵機關核准,亦可提供相當擔保,換言之,若未繳納半數稅額或提供擔保而提起訴願者,全案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所以,民眾必需先繳納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擔保,稅務局才會向行政執行分署撤回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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