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 修正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擇定適用順序

【記者吳惠民桃園報導】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已於103年1月13日修正施行,修正重點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本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時(即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應依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適用順序計算至該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應以各筆土地依規定計算之土地增值稅,由高至低之適用順序計算之。

 

桃園縣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應上揭細則修正,現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第9欄已加列「倘出售面積超過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者,另附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順序申明書」,提醒民眾若有此類案件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記得檢附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順序申明書,該局亦會輔導民眾填寫。民眾如仍有疑義,可撥打該局03-3326181免費轉238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除繳納房屋稅外如有買賣情形仍應報繳契稅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不論房屋有無向地政機關辦理保存登記,或是無照違章建築房屋,都要按房屋現值依其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課徵房屋稅。同樣地,對於此類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房屋移轉,如有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移轉行為,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桃園縣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購買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履行的納稅義務,雖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但仍需依規定申報納稅,如有匿報、短報契稅,或逃漏房屋稅等情事被查獲,則需補稅並處罰鍰,請民眾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臺灣導報桃園新聞 的頭像
    臺灣導報桃園新聞

    臺灣導報桃園地方新聞

    臺灣導報桃園新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