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民眾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的房屋,係屬買賣行為的1種,拍定人依法應申報繳納契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的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因此,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房屋之拍定人,應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起30日內辦理契稅申報,申報時除填具契稅申報書外,並應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該局提醒標購拍賣取得房屋之拍定人,請記得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將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千元;又如有匿報或短報契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則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將被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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