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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約定轉帳納稅,預留足夠存款,以順利扣繳稅款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辦理長期約定轉帳納稅,可避免住處無人接收繳款書,及逾期未繳納稅款,被加徵滯納金。若有退稅款亦可同意直接撥入轉帳納稅帳戶內,繳稅、退稅真便利!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須於各稅開徵前2個月,利用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辦理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當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開徵時,稅捐機關將自帳戶扣款繳稅,不必擔心逾期受罰。 
 
特別提醒納稅人在繳納期限最後1日前預留足夠存款代扣稅款,因轉帳機構不會作第2次扣款,如各稅累計3次存款不足無法順利扣繳稅款者,稅捐機關將依據「長期約定轉帳納稅作業注意事項」相關規定逕行註銷轉帳代繳。另納稅義務人如需更正轉帳資料或終止轉帳納稅,須於各稅開徵2個月前向該局申請辦理。如尚有任何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對稅捐處分申請復查,可要注意申請的期限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有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或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說明,申請復查日期之認定,採發信主義,即納稅義務人若以郵寄方式申請,則以投遞日寄發郵局所蓋郵戳日期為準,如親自遞送申請書者,即以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日期為準,並無扣除在途期間之情形。舉例說明,居住在新竹市的甲君,於113年3月20日接獲該局核定113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自113年4月1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繳款書,甲君不服,於113年6月1日以郵寄方式申請復查(至遲應在113年5月30日前提出),此時已逾申請復查法定不變期間,並不因甲君居住在新竹市而可以扣除在途期間,該局將會以復查決定程序不合,予以駁回。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時,應特別留意法律規定之申請期限,以保障自身權益。

 


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於地政事務所登記移轉部分權利範圍後,再次移轉剩餘權利範圍時,須重新申請農用證明書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詢問有效期間6個月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下簡稱農用證明書),於該有效期間內,先移轉部分持分土地,後再移轉餘持分土地時,可否持原農用證明書向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持憑仍於有效期間內之農用證明書,於地政事務所登記移轉部分權利範圍後,再次移轉剩餘權利範圍時,仍須重新取得農用證明書,才得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農用證明書之審核,係以會勘當時認定現場情形是否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基準,以作為該證明書准駁之依據,尚非可作為審核過去某一時點是否作農業使用情形之依據。若以不同時點及不同所有人之證明書,作為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因時點及權利主體之不同,其證據力恐有瑕疵。綜上,土地所有權人取得農用證明書,於登記移轉後,因時點、所有權人、權利範圍等已有所不同,故再次移轉時,仍須重新申請農用證明書。 
  
該局舉例,甲於113年8月持113年6月農業機關核發之農用證明書,將持分1/1的農地移轉1/2予乙,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經核准後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113年9月甲再將該地剩餘1/2土地移轉予丙,持同一張農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雖該證明書仍在有效期間內,但因於113年8月第1次移轉後,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變更為甲(1/2)及乙(1/2),與檢附證明書所載的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甲(1/1)有不同,由於所有權人與權利範圍均已變動,因此須另行取得新的農用證明書,始得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房屋供寺廟使用是否可免徵房屋稅?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如已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可申請免徵房屋稅。如符合減免規定,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自申報當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者,自次期開始適用;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須為寺廟本身所有,且供傳教佈道等使用,並已辦妥寺廟登記或財團法人登記才符合要件。所以個人房屋提供寺廟從事傳教佈道使用,雖辦妥寺廟登記但因房屋非寺廟所有,仍無法免徵房屋稅。若為社團法人所有或未辦妥寺廟登記,亦無法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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