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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您知道繼承或贈與取得原按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要重新提出申請,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優惠稅率嗎?

  桃園縣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繼承或配偶相互贈與移轉取得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後,縱其戶籍仍設在該地,且用途未變更,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新土地所有權人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未申請者將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地上房屋如有戶籍遷出、供出租或營業使用等情事,而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要件不符時,請於30日內主動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縣府地方稅務局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近年來該局均透過各種媒體管道、報章雜誌、發布新聞稿或各類活動加強宣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相關規定,廣泛提醒民眾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嗣後地上建物如有供出租、非住家使用或戶籍遷出等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時,亦應於30日內主動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遭補稅並處罰。惟經清查發現仍有部分的民眾不諳法令規定,於戶籍遷出而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時,未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改課,致遭補徵5年的地價稅差額。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辦完戶籍登記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必要條件之一,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戶籍不要任意變動,如因故須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一人於原戶籍內,否則,縱使仍居住該地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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