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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係以建物權狀所載之基地地號為準,如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亦非供主建物出入巷道使用,雖出售前已合併成為同地號土地,仍不能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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