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等親屬間土地移轉請確實依交易事實申報土地增值稅

 

【記者吳惠民桃園報導】以買賣方式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如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所有權,縱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仍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係在保障人民居住生活。而「贈與」移轉,依照財政部函釋並非「出售」,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土地所有權人,自無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呼籲,二親等親屬間土地移轉如確實是「贈與」,請依實申報,勿為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而為「買賣」之不實申報。 民眾對土地增值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3-3326181免費轉2752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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