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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惠民桃園報導】近來,有賣掉車子的車主,到稅務局提供出售車輛時之買賣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詢問為何還會收到牌照稅繳款書及違章罰鍰呢?
桃園縣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買賣雙方所訂定的同意讓渡書是私人契約行為,雙方必須到監理站辦理過戶登記,如此車籍登記之所有權人才會變更為買方的名字。如果只是訂約未到監理站辦過戶,車籍姓名仍是賣方的名字,該局是依車籍登記的姓名開徵使用牌照稅及處罰該車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相關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遇有買方不願意配合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時,為維護自身權益,可即時向監理站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登記,以免除日後被追討上述不該負擔或承受之稅捐及罰鍰等煩惱。
如民眾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地方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總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63、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2至604、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317、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308),該局會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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