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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惠民桃園報導】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原已繳納土地增值稅的立法意旨,在於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或小屋換大屋等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另於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土地的能力,乃准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除須符合2年內出售重購〈包含先購後售、先售後購〉及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外,先購後售土地的退稅尚須以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為前提。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先購後售土地之退稅應特別注意係以土地所有權人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為適用範圍。
例如:李先生於102年6月新購桃園市自用住宅用地,並於103年2月出售原有八德市土地,出售前才由第三地遷入戶籍,因102年6月新購桃園市土地時其八德市土地並無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戶籍,雖於出售前將戶籍遷入出售地,因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仍無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民眾如仍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03-3326181免費轉238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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