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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騰空房地待售而遷出戶籍 只要遷出戶籍距離出售日未滿1年仍可適用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近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接獲王小姐詢問,因為出售房地預先將戶籍遷出,是否仍可以申請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如為騰空房地待售而遷出戶籍,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只要遷出戶籍期間距離出售日未滿1年,且該自用住宅用地在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公尺,仍然可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例如王小姐為出售自用住宅房地,先於111年3月1日將全家戶籍遷出,雖112年2月10日訂契出售時,無人設籍,但因遷出期間距離出售日未滿1年,仍可申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營業期間的認定標準,係以出售日之前1日起往前推算1年。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5。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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