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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導報1.jpg【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針對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行政處提出說明。
 
地方稅務局表示,行政處分有二類,一類為核定稅捐處分,納稅人若對該處分結果不服時,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另一類為納稅人申請退還溢繳稅款或減免稅額等,經稅捐稽徵機關駁回其申請之處分,應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經由原處分機關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以資救濟。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桃園市為例,納稅人對地稅局核定稅捐處分有異議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按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在規定之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在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向地稅局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仍不服者,則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地稅局向桃園市政府提起訴願。若對稅捐稽徵機關駁回退稅申請之處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導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其救濟無需先行申請復查,可於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算30日內,逕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地稅局向桃園市政府提起訴願。
 
該局提醒納稅人,對核定稅捐處分與駁回退稅申請處分之救濟程序有別,請注意區分行政處分之類型,採取不同之救濟途徑,以保障自身之權益。
 
納稅人如果對於行政救濟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571至2574,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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