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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導報2.jpg【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申請自用住宅;其未註明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當地稽徵機關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移轉,依規定如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案件,稽徵機關應主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其合於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土地經法院執行拍賣,稽徵機關於拍定後輔導土地所有權人於限期內提出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如輔導函於112年3月27日合法送達,土地所有權人應於112年4月26日前提出申請,逾期提出申請,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稅務相關問題,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總局:(03)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202至218。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至122。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02至109。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22至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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