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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報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日前修正一項行政命令,雇主如果有聘僱外勞,資遣本國勞工前,應先微詢本勞從事外勞職務工作意願,否則未來再申請外勞時,不會許可。
 
勞委會昨天舉行例行記者會,說明10月27日新修正實施的「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
 
勞委會指出,去年金融危機時,有許多勞工遭企業資遣,當時勞工最不滿的是竟然企業都先裁本國勞工,反而是外勞較受保障。
 
勞委會檢討後決定修改相關行政命令,為保障本國勞工權益,規定聘僱外勞的雇主要資遣本國勞工時,應先徵詢本國勞工擔任外勞工作的意願,違反規定的雇主,未來申請外勞時一律不許可。
 
此外,為防雇主聘請外勞前,敷衍辦理國內招募,常在本國勞工就業後,發現勞動條件與廣告不符,只要發現屬實,也一律否決雇主外勞申請案。
 
另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有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工作者,按其違反的人數與申請外勞人數,採1比5的比例,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
 
勞委會為加強外勞管理,新的行政命也規定,外國人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變更後,雇主未在7日內未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通知應辦理外國人健康檢查仍未辦理者,將依違反人數不予許可。
 
同時,為防範非法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增訂有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者,按其媒介外國人的人數與得申請外國人的人數,採1比2的比例,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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