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經移轉後須重新提出申請才能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自用住宅用地經移轉後,不論是繼承取得或親屬間贈與(例如夫妻)、買賣等,新所有權人雖一樣作自用住宅使用,仍須重新提出申請,方能享受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部分民眾誤認新買房屋前所有權人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仍作自用住宅使用,可以繼續沿用,而未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提出申請,往往在收到地價稅單時才發現,因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而喪失當年度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權利。

  該局提醒新土地所有權人,土地經移轉後,所有權人已改變,原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新所有權人若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應於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方能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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