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導報.jpg - 103相簿【記者吳惠民桃園報導】汽、機車(151cc以上)因天災受損或泡水需進廠維修,以致暫時無法使用,可於災害發生1個月內,檢附村、里長或警察局、公所等機關開立之水災證明、泡水車輛進出修車廠期間證明文件及發票,向桃園市府地方稅務局總局或4分局申請減免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輛因天災不能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得申請減免自災害發生日起至回復使用日前1日之稅捐。惟如車輛無法修復須報廢者,請檢附身分證正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行車執照、車籍證件、車牌2面、印章及災害證明文件至監理機關申請報廢手續,並儘速自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當年度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災害發生日前1日。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總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59。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2至604。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10。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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