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依89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應以修法時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為要件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欲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申請依89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應以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為要件。
該局表示,如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整筆土地中有部分未作農業使用,嗣後分割,如經查明分割後之整筆土地,符合前揭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生效時「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要件者,准依89年1月28日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核課土地增值稅,該局籲請民眾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欠繳使用牌照稅或經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會被補稅並處罰鍰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方稅違章案件中,使用牌照稅違章案件佔最大宗。違章情形有過了繳納期間1個月後仍未繳納,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被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及未依行車執照驗車日期檢驗車輛超過6個月,遭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被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該局說明,所謂「使用」公共道路包括行駛或停放路邊等情形,車主如欠繳使用牌照稅,請儘速至該局、所屬分局或監理機關申請補單繳納,如忘記檢驗被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亦請儘快至監理單位辦理驗車手續並重新領牌繳稅,否則,一經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還須被處罰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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