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有車主反應,其車輛已定期辦理檢驗,且監理機關或代檢驗廠商均未告知其尚欠使用牌照稅未繳納,於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被處以1倍之罰款深感不解。

  桃園縣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現行使用牌照稅法並無欠繳使用牌照稅之車輛,不得辦理車輛定期檢驗之限制,車輛雖已辦妥定期檢驗,並不代表使用牌照稅已繳清,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該局特別呼籲車主,於辦理車輛定期檢驗時,請務必檢視有無欠繳使用牌照稅,以免因欠稅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而受罰。

  地方稅務局指出,該局已利用車牌辨識系統實施定點式拍照查緝,針對欠稅車輛及被監理單位註銷牌照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之車輛予以舉發。該局呼籲民眾,若有欠繳使用牌照稅者應儘速向該局或監理單位申請補發繳納,逾期檢驗註銷牌照的車輛,亦請向監理單位辦理重新領牌或繳銷牌照事宜,否則經查獲之車輛將遭處1~2倍之罰鍰。

  如民眾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地方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免費服務電話:0800-316969。一般電話:總局:3326181轉2453-2461。中壢分局:4515111轉602、603。大溪分局:3800072轉317。楊梅分局:4781974轉310、311。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一般車主對車輛的買賣手續,以為買賣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一方交車,一方付款,其手續就算完成,因此常發生買主未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致稅捐機關仍依據監理機關車籍登記資料,向原車主核課使用牌照稅,造成原車主權益受損。

  桃園縣府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車輛買賣乃雙方私人的契約行為,稅捐機關無從獲悉,所以,車輛如有買賣,請一定要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在手續未完成前,除使用牌照稅將由原車主負責繳納外,其相關之交通違規或違章,亦係向原車主追討,原車主如遇有買方不願意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時,可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地方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免費服務電話:0800-316969。一般電話:總局:3326181轉2453-2461。中壢分局:4515111轉602、603。大溪分局:3800072轉317。楊梅分局:4781974轉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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