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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採購爭議救濟制度公正解決採購爭議.jpg - 104【記者吳惠民桃園報導】桃園市副市長王明德昨日主持市政會議,聽取法務局「政府採購爭議救濟制度—申訴審議與履約調解」專案報告後表示,採購制度對政府施政非常重要,面對採購合約,應秉持公平、公正原則管理,如採購過程發生爭議,應請廠商循爭議處理救濟途徑,尋求公正第三方協助解決,透過異議、申訴、協議、調解等程序,不僅讓爭議及早解決,也可避免因司法程序冗長,對人民造成不便。

 

王明德指出,採購程序應考慮過程不確定性及採購經濟,以工程採購為例,會先交易(議價、訂約等)後建設,交易階段透過招標程序、合約簽訂等,決定雙方責任及價金,待契約完成,才會進入實質開工。因市場環境浮動,且經常發生不可抗力因素,讓契約條文很難包羅萬象、明列各種情形,縱使能盡量規範各種情況,要將所有情形訂入契約中也並不經濟。因此,在履約過程的不確定性,及合約無法規範所有情況的限制下,採購爭議救濟制度有其存在必要。

 

法務局長周春櫻表示,政府採購約佔國民生產毛額10-15%,桃市府採購,約佔總預算扣除人事費的三分之二,意謂政府採購良窳將影響政府施政及建設品質甚鉅。桃園升格後,爭議處理業務將於7月起,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回歸市府自辦。對此,法務局已成立「採購申訴審議科」專辦採購爭議處理業務。

 

周春櫻說明,爭議處理救濟途徑可概分為「訂約前涉及招、審、決標及不良廠商停權爭議」及「訂約後發生履約爭議」兩類,分別應循不同救濟途徑進行後續處置,包括第一、在簽訂合約前涉及招、審、決標及不良廠商停權爭議等事項,應先向辦理採購機關提出異議,如有不服,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委員會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如再不服審議結果,則可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如訂約後發生履約爭議,應先由辦理採購機關與廠商協議,如協議不成,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如調解成立,將視同確定判決相同效力。但若調解不成,則可提請仲裁或循民事訴訟裁判。

 

周春櫻強調,市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依據《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成立,由副市長擔任主任委員、秘書長擔任副主任委員、法務局為幕僚承辦單位,成員依法除三人得由府內成員高級人員派兼之外,其餘均為外聘的法律、工程技術委員,透過專業、公正的審議,將能為採購爭議救濟提供公正的判斷。

 

圖說:桃園市府法務局長周春櫻在市政會議中,對「政府採購爭議救濟制度—申訴審議與履約調解」專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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