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記者吳惠民桃園報導】臺北關稅局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0條及「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超額外幣及有價證券(無記名之旅行支票、本票、匯票)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之規定已行之多年,但海關每年仍查獲多起旅客未依規定申報案件,因此臺北關稅局再次呼籲,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如攜有上開應申報物品出入國境,請務必向海關誠實申報,以免違規受罰,平白遭受鉅額損失。
臺北關稅局表示,攜帶外幣(不含人民幣)出入境數額並無限制,但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於出入境時向海關據實申報,未申報或申報數額不符者,超額部分均予以沒入。攜帶人民幣出入境之限額為人民幣2萬元,超過免申報限額時應主動向海關申報;其超過限額部分,入境旅客需自行封存於海關,待出境時准予攜出;若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超額部分均予以沒入。攜帶新臺幣出入境以6萬元為限,如超過限額,應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出入境時持憑中央銀行同意文件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者,不准攜出入。相關規定可進入財政部關稅總局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點選旅客出入境服務/入境報關須知或出境報關須知網頁查詢。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