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夫妻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此外,夫妻相互贈與土地再移轉第三人時,受贈之土地,於原贈與人持有土地所有權期間,有支付土地改良費用或增繳地價稅者,得予減除或抵繳;若為經重劃之土地,準用同法第39條第4項減徵百分之四十規定。該局同時提醒納稅人注意,上述法條並且明確規範,該受贈土地,再移轉第三人時,如欲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其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並非自配偶贈與後重新記算無出租或營業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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