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有民眾詢問,年度中移轉房屋,房屋稅應向何人課徵?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於每年5月開徵(繳納期間為5月1日至5月31日止),課稅期間為去年7月1日至今年6月30日止。惟房屋於年度中因典賣移轉,原屋主仍應負擔其持有期間尚未開徵之房屋稅,即應提前向原屋主即予開徵,計算方式係以移轉契約書所載立約日期為準,如移轉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移轉者,自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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