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近來有民眾詢問,自家車輛多年來一直停放在家裡,沒行駛在道路上,可否免繳納使用牌照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對已領使用牌照之車輛,若不使用,應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經辦妥停用登記的車輛,才可以免繳納該停用期間的使用牌照稅,倘若,未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依法仍應繳納使用牌照稅。所以,民眾車輛有停用情形時,記得一定要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停用登記,才可以免繳納停用期間的使用牌照稅了。換言之,對於已經辦理停用之車輛,就不能再行駛於公共道路上(含路邊停車格),倘若被查獲有行駛道路或路邊停車時,就會對該停稅車輛的車主補稅,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因此,該局特別呼籲民眾,若有停用車輛要恢復使用者,請向監理機關辦妥復駛手續後,再上路使用,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如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tytax.gov.tw/)查詢相關訊息,或電話洽詢,將有專人服務。

總局:3326181轉2453至2461。中壢分局:4515111轉602至604。大溪分局:3800072轉317。楊梅分局:4781974轉306、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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