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導報.jpg - 103相簿 【記者吳惠民桃園報導】為提升預售屋買賣交易資訊透明、維護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及依104年7月1日本市第1屆市議會第5次臨時會(民政類編號民字第1040005788號)議決案,桃園市府地政局於105年10月至12月間會同法務局、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等機關共同執行預售屋建案聯合稽查作業。

 

就桃園市銷售中預售屋建案,針對(一)不動產代銷業務、(二)建案廣告、(三)買賣定型化契約、(四)樣品屋等四大項目,抽查16個建案進行專案查核,本次查核結果概述如下: (一)不動產代銷業務:查核重點包括是否完成經營許可、相關文件(如經紀業許可文件、同業公會會員證書、不動產經紀人證書等)是否懸掛等項目,違規情形以未辦理營業處所備查共8案最多。(二)建案廣告:查核重點為廣告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違規案計1案,違規情形為廣告內容對交通狀況、時間或空間距離之表示與事實不符。(三)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重點為契約內容與內政部訂頒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否相符,違規情形以驗收及違約之處罰兩項最多,16個建案皆未能符合規定,其次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通知交屋期限等事項,違規比例也相當高。(四)樣品屋:查核重點為樣品屋有無領得同意搭設備查函等事項,違規情形以未申報竣工備查共4案最多。

 

聯合稽查結果,違規率最高項目為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全數建案皆不合格,違規態樣主要為驗收(交屋保留款未達房地總價之5%)、違約之處罰(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未給予消費者個別磋商機會)、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未有明確完工日期、遲延責任免除條件違反公平原則)、通知交屋期限(限縮內政部規定於通知之交屋日起30日後始需負擔水電費、瓦斯基本費的約定)等。

 

地政局表示,內政部訂頒「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對消費者購屋時最低限度保障,為避免業者利用消費者對相關規範資訊之不足,而藉由個別磋商之方式減輕及規避責任,獲取不當利益,民眾於簽訂契約時應特別注意上述常見違規條款。

 

地政局強調,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係不動產交易過程之重要依據,為確保交易過程公平、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特訂頒「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於本次查核契約條款不符合規定業者,皆已於限期內改正完成,地政局並將不定期針對個建案辦理複查,以確實保障消費者購屋權益。有關本次查核詳細結果及內政部訂頒之相關內容,民眾可至地政局網站(http://land.tycg.gov.tw/)-業務資訊-不動產交易安全專區查詢參考,以避免簽訂不平等合約,保障自身權益;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向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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