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縣府環保局為創造桃園縣有利投資環境,在縣長吳志揚指示下,針對需要環境影響評估的環評案,必要時隨時可加開環評審查會;但送審環評案,務必確實做好準備,以免超過退件次數而自誤。
環保局表示,桃園將於103年底升格為直轄市,針對桃園縣境內有越來越多重大投資案,因開發面積達到需要環評法的規定,為避免或減輕對環境造成重大衝擊,而得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基於重大投資案可以創造就業機會,帶動桃園縣的整體發展,成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空城。因此,環保局將配合縣長的指示,針對環評審查案,除例行性每月一次審查會,並得視實際需要及申請案件之增加隨時加開會議,縮短審查案件排隊時程,以加速投資案件的審查。但,環保局也提醒有意在桃園縣投資的企業和廠商,在遞送環評審查案時,應做好充分的準備,避免因為準備不夠週全,或無法符合審評審查委員會的決議,而遭到退件,影響審查的作業進度和流程。
此外,為落實環境影響評估法之執行,環保局也特別提醒開發單位,慎選撰寫環評書件的技術顧問公司;以免有些受委託的顧問公司專業性不足,在審查會中說明不清,甚至有顧問公司對於環評法規認知有誤或惡意曲解,如該開發行為僅有廠區配置調整變更,未對環境造成更大影響,可提送變更內容對照表即可,卻以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提送,徒增審查複雜性;更有刻意將整體開發計畫,未做一次性完整規劃送審,而以切割性方式開發案提送,規避環評案送審程序,即類似屏東悠活開發案的模式。有些顧問公司甚至在環評審查未獲通過時,將責任全推給環評委員和縣府環保局,讓開發單位高層對縣府產生誤解。對此,環保局也希望對環評有質疑的開發單位,可直接到縣府環保局詳細了解審查作業之過程。
環保局指出,開發行為類別、區位,以及規模,若屬於環境影響評估法所訂「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範,應辦理環評之開發案。提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時,應以一次性完整規劃為主。如認定標準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8目的工商綜合區或大型購物中心興建或擴建工程,位於都市土地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5公頃以上,即便分區不同期程開發,只要整體開發計畫面積累積達到5公頃就需辦理環評。絕不可藉由分割為5公頃以下,而不需環評的規避行為。
環保局進一步指出,開發單位所提送之環評書件內容皆應為事實之記載,若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載者,依環評法第20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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