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業於自103年6月20日起實施,修正後內容如下: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法主要是將未稅車輛的處罰倍數改為「一倍以下」及註銷車輛的處罰倍數改為「二倍以下」;並且,財政部已於103年8月8日發布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相關內容如下:1.、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一年內初犯者,處應納稅額0.3倍罰鍰;第二次及以後再犯者,處應納稅額0.6倍罰鍰。2.、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的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一年內初犯者,處應納稅額0.6倍罰鍰;第二次及以後再犯者,處應納稅額1.2倍罰鍰。

 

該局表示,修法後查獲或尚未逾行政救濟期間的違章案件都可以適用新的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 如民眾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地方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總局:3326181分機2457至2461、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5至606、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310及317、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307、308),該局會有專人為您解答。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臺灣導報桃園新聞 的頭像
    臺灣導報桃園新聞

    臺灣導報桃園地方新聞

    臺灣導報桃園新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