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導報3.jpg【記者吳世傑桃園報導】近期有用路人因不服遭舉發「行駛高速公路未全程使用方向燈」違規而提行政訴訟,最終法院判決敗訴,原因係是用路人於中線車道變換到外側車道,在車身尚未完全進入外側車道時,「右方向燈僅顯示一次就熄滅」。承審法官認為,開車變換車道本有注意並確保正確使用方向燈義務,應注意並防止方向燈桿自動跳回。
 
國道第二公路警察大隊表示,依據法規,駕駛人在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應該要「全程」使用方向燈,而所謂「全程」是指,車輛行駛在原本的車道,到轉彎或變換車道途中,直至變換完成,這整個過程都應使用方向燈。不當變換車道,插隊下交流道,是國道常見肇事因素。
 
該大隊提醒用路人,行經國道高速公路,應謹記:1看(先看後視照後鏡)、2打(撥打方向燈)、3確認(轉頭再確認)三口訣,千萬不要一打方向燈就馬上換車道,否則突然變換車道,恐導致後車反應不及,造成碰撞,遵守依序排隊下交流道,就能確保行駛國道一路平安。
 
警察大隊指出,用路人行駛在出口專用道也要排隊跟著車流走,欲變換車道也應循序漸進,不要突然駛回主線,另外如果下錯交流道,也應循線先下至平面道路,再迴轉上國道,於對的交流道在下,切勿突然倒車、急切以免釀禍造成事故發生,本大隊將加強取締不依規定變換車道執法力度,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經該局統計,用路人常在「加速車道要變換至主線外側車道」、「匝道內縮減或增設車道」、「跨越虛線車道線時」、「外線變換到開放路肩路段」等路段忘記打方向燈,民眾在上下匝道時,因為是沿著道路邊緣行駛,認為是直行便沒打方向燈,直接穿越虛線車道線,但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容易讓後方車輛反應不及,相當危險,呼籲民眾養成正確使用方向燈習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如下: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一、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三、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11 條規定如下: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修正規定: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超速、未保持安全距離、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等記2點,該大隊除將持續全面加強稽查取締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工作,並利用各種實體交通安全宣導場合、警廣連線時加強對民眾宣導,以建立用路人正確守法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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