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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最近有民眾詢問,今年內有買賣土地的人,到底應該由誰繳納103年地價稅?

 

桃園縣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課稅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而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是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因此如果登記日在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由買方負擔當年度地價稅,如果是在9月1日之後才登記完成,則由賣方負擔。

 

例如,陳先生於103年7月將土地賣給王先生,於7月30日完成移轉登記,因為王先生買賣登記是在8月31日之前,所以103年整年的地價稅由王先生繳納。 另外特別提醒民眾,在今年8月31日以後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新所有權人不會收到103年地價稅繳款書,因為是由原所有權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的!

 

如民眾對地價稅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撥打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總局:3326181轉2362至2369?。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至109。楊梅分局:4781974轉108至111。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至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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