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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有民眾詢問:無固定營業場所及時間擺置電動彈珠台營業,供人娛樂,收取費用之流動攤販,詢問是否應課娛樂稅?
桃園縣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規定設置電動彈珠台營業,收取費用供人娛樂者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指出,依財政部96年3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5930號函釋: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娛樂稅業者,如提供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之娛樂活動收取費用,應依同法第7條或第8條第1項規定,均應於事前、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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