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近來有某民眾因向政府某單位請領補助款,於收款時書立銀錢收據,金額計20萬元,按稅率千分之四計算,應貼用印花稅票計800元,因其未在該局查獲前貼用(繳)印花稅票,依法處以漏稅額7倍之罰鍰共計5,600元,該民眾因一時疏忽,而遭受損失,真是冤枉。

 

桃園市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之規定,應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因此民眾請領政府補助款所出具之收據,即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呼籲民眾注意,印花稅屬輕稅重罰,如已請領政府補助款所出具之收據,且尚未貼用印花稅票者,請儘速向當初請領的機關申請補貼(繳)印花稅票,否則若經查獲,依印花稅法第23條之規定,違反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及第12條至第20條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額者,除補繳本稅外另按漏貼稅額處以5倍至15倍罰鍰。 民眾可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印花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總局:3326181分機2452至2456。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6至609。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08及221。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臺灣導報桃園新聞 的頭像
    臺灣導報桃園新聞

    臺灣導報桃園地方新聞

    臺灣導報桃園新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