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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納稅人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向稅捐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時即應貼繳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移轉契約尚未辦理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因故無法履行契約致案件撤銷,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既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不得申請退還。因此特別提醒納稅人,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時應事先考慮清楚,避免日後因解除契約致損失印花稅票。民眾對於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總局:3326181分機2473、2476。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6、608。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08。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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