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民眾或許知道,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會被依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責令補稅,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但未依行照上記載之指定檢驗日期至監理機關或合格汽車檢驗廠檢驗車子,超過6個月仍未檢驗,監理機關將逕行註銷牌照,嗣後車主不論停放或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均為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責令補稅外,尚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稅務局特別呼籲車主,為了你的荷包,請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及定期檢驗。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16969或3326181轉2453至2459,該局有專人服務。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根據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因而逃稅或減輕地價稅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原應處短匿稅額「3倍」罰鍰之規定,於99年11月24日經總統公布修正為「3倍以下」,財政部配合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為因應。
此外,如自用住宅戶籍遷出或工業用地已不按核准目的來使用等等,經稅務局查獲有逃稅或減輕地價稅之事實,其逃漏地價稅之罰鍰倍數,短匿稅額每案每年之金額修正如下:(1)2萬5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2)逾2萬5千元至5萬元者,按短匿稅額處0.5倍罰鍰。(3)逾5萬至7萬5千元者,按短匿稅額處1倍罰鍰。(4)逾7萬5千元者,按短匿稅額處2倍罰鍰。
另,為鼓勵自新對於短匿稅額每案每年逾5萬元以上之案件,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承認違章事實者,按短匿稅額則處以0.5倍罰鍰,為落實該項規定,稅務局於裁處前將輔導納稅義務人知悉減輕處罰倍數之規定。
●稅捐稽徵法修正 1/26公布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總統於100年1月26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6591號令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第38條條文,修正內容意旨如下:納稅義務人於行政救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加計利息退補稅之利率由「繳納稅款或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有效利率」修改為「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儲金固定利率」,另增訂屬100年1月10日修正施行前尚未送達退稅或繳款通知書案件亦可適用,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前規定,舉例如下:
民眾所有土地98年地價稅經本局核定補徵20萬元,且應於99年7月2日前補繳稅款,民眾不服提起復查,稅務局於100年1月9日作成維持原核定之復查決定,該決定與補繳稅款通知書於100年1月21日送達給民眾,其加計利息計算如下:(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99年1月1日為0.83%、7月2日為0.955%、100年1月1日為1.08%)。依新法計算:99年:20萬×0.83%×(182/365)=827元。100年:20萬×1.08%×(9/365)=53元。加計利息共880元。
依舊法計算:99年:20萬×0.955%×(182/365)=952元。100年:20萬×0.955%×(9/365) =47元。加計利息共999元。該案得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核算應加計利息為880元。
若該案為退稅案件,因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則適用修正前規定,稅務局應退還利息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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