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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國興桃園報導】近年電動汽車逐漸普及,為因應電動汽車普及的電力補充需求,立法院三讀通過「停車場法」修正案,增訂停車場法第27條之1及修正第32條,占用電動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將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交通局長張新福表示,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為加繪綠色內框,易於辨識,燃油車輛及油電混合車(HEV)均不可以停放,違規占用者可依停車場法處600元至1,200元罰鍰,呼籲民眾請勿占用,避免受罰!

 

另桃園市已實施電動車停車位差別費率收費,前2小時以原停車費率收費,超過2小時則每小時收費60元,避免電動車位遭長期占用。

 

張新福指出,市府持續推動低碳城市、綠色城市、永續城市及智慧城市等施政措施,交通部已訂定具體的目標,具體方案包含2030年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及公有路外停車場設置一定比例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及充電設施,鼓勵民眾使用電動汽車,期望讓桃園市逐步轉型為綠能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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