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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 各區公所受理申請時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如符合規定要申請勿錯過時間
土地無償供里長辦公室使用 主動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有民眾電詢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作里長辦公室使用,該房屋及坐落基地是否有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免的優惠?
地方稅務局表示,私人土地及房屋無償供政府機關使用,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及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里辦公處為里長與里幹事辦公之處所,里長辦公室無論是里長自有或民眾無償提供,因屬無償供給政府機關使用,均可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若是有償,則無免徵之適用。該局會依市府民政局提供清冊,主動辦理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免由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如果只有部分面積無償供里辦公處使用,仍能就實際使用部分按比例計算免徵部分的地價稅及房屋稅,其餘非供里辦公處使用部分,仍應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服務電話總局:3326181轉2362-2368。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土地借名登記要注意 返還時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借名登記關係消滅時,辦理土地返還登記仍屬於土地所有權移轉,依法應申報並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土地借名登記關係不似信託契約可於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載明移轉原因,日後易生產權歸屬紛爭。同時,借名人即使經調解或訴訟等方式取得返還的權利,在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時,無法如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將土地返還給委託人一樣可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仍要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借名登記土地之借名人死亡,其繼承人繼承之財產,屬借名人對出名人的債權,而非土地所有權,在出名人返還土地辦理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並非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公告現值來認定,應以出名人取得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舉例說明,王奶奶預立遺囑表示將其借名登記他人名下的土地贈送給孫子王小華,王奶奶過世後,出名人經調解同意返還土地,王小華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經稅務機關核定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王小華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定土地借名登記與信託登記不同,故不適用信託關係消滅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又王小華取得出名人返還之土地,非繼承取得該筆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無法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公告現值來認定,因此訴訟確定王小華需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再次提醒,理財規劃為個人的意願,但土地借名登記,非屬信託法適用範圍,不能適用土地稅法中關於信託的相關權益。民眾如果對行政救濟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571至2574,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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