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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檢舉人向稽徵機關舉發逃漏稅捐時,檢舉內容應包含被檢舉人之姓名、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及營業地址)及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即檢舉人應敘明所檢舉逃漏稅之人、事、時、地、物)與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例如訂購單、送貨單、點餐單及付款證明等)。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邇來接獲民眾擷取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經稽徵機關通知檢舉人於限期補正或提供具體新事證,逾期仍未提供者,稽徵機關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及第16點規定得免議結案。
該分局感謝民眾關心稅政之熱忱,也呼籲民眾如有確實掌握逃漏稅捐之跡證,歡迎踴躍提出檢舉,俾與稽徵機關共同打擊逃漏稅捐不法行為,維護租稅公平。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各地區國稅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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