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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地號之房屋分別登記為夫妻經打通使用設籍可合併為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撫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但若相鄰地號之兩棟房屋分別登記為夫、妻名義,房屋經打通使用設籍,可 合併認定為一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地方稅務局舉例說明如下:Ο先生原持有桃園市楊梅區房屋1棟,其配偶新購入隔壁棟房屋,並與Ο先生原持有之房屋打通合併作住家使用,且原房屋已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新購入的房屋可不需再另行遷入戶籍,僅需由新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稅務局派員實地勘查確實打通使用,兩棟房屋坐落土地可計算為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惟仍需符合都市面積300平方公尺,非都市面積700平方公尺之限制,並且無出租、無營業之規定。
 
  稅務局提醒民眾,取得新房屋及土地所有權後,仍需於當年度9月22日前向稅務局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經核准後,才可於當年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若逾期申請則自申請的次年適用。請民眾記得於期限前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民眾如對地價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總局:3326181分機2362至2368。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102至109。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02至106。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10至114。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02至107。
 
 
 
持分共有土地所有權人須各自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申請 才可以適用千分之二優惠稅率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民眾申請補發其與配偶地價稅繳款書,發現他和老婆共同持分之土地及房屋(各1/2),老婆繳的地價稅卻比他便宜?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很多人都以為夫妻共同持有的土地及房屋,作住家使用、戶籍也都設在該房屋內,只要夫或妻的一方提出申請,那麼夫妻各自持分土地均享有自用住宅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之優惠稅率,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係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土地之地價總額計算。因此,夫妻雖共同擁有房地,地價稅開徵時仍是依各自持有每一直轄市或縣(市)土地的地價總額計徵,分別開立稅單。所以,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必須每個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才可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如您對納稅仍有疑問,可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為您服務。總局:3326181分機2362至2369。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102至109。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02至106。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10至114。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02至107。
 
 
 
房屋拆除應即時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停止課徵房屋稅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並經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間內,停止課稅。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地方稅捐機關申報,經查證屬實後,自拆除日當月起註銷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由於房屋稅目前是按月計算稅額,為維護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期限內提出申報,如超過申報期限,且無法提供房屋實際拆除日期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滅失登記資料等),僅能自申報日當月起註銷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
 
  若民眾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總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5至310。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5。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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