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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逾期未完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
局進一步說明,所謂「滯納期滿」即逾限繳日期30日,而有關「使用」公共道路之規定,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換言之,車輛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停車格等,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一種態樣,即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每次查獲按未徵起應納稅額處0.3倍罰鍰,最高累計裁罰0.9倍。
舉例說明,張先生名下有一輛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繳納使用牌照稅7,120元,因逾期未繳112年使用牌照稅,於當年度滯納期滿後112年7月1日被查獲,除應補繳當年度應納稅額7,120元外,另外加處112年1月1日至112年7月1日這段期間未徵起本稅3,550元之0.3倍計1,065元罰鍰,但本稅不再加徵滯納金。
稅務局籲請民眾檢視其所有車輛是否有欠繳使用牌照稅,並至稅務局或各監理機關使用牌照稅服務櫃檯補發稅單繳納,以免車輛上路遭查獲處罰。
民眾如有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總局:(03)332-6181分機2452至2460。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603至609。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11至212。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8至209。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7及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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